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履行组织实施主要责任人责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及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巡察队伍建设、日常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2.研究审议学校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3.研究审议巡察对象、巡察组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4.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5.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7.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