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紧扣学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着力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着力教育警示、形成震慑,着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实现学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对基层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到相关部门。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履行组织实施主要责任人责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及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具体负责巡察队伍建设、日常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陕西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校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研究审议巡察对象、巡察组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巡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巡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学校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六)根据巡察组巡察工作情况,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八)会同组织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并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九)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巡察办指导。
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人员根据巡察范围和内容,由巡察办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一般从熟悉党务工作的学校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干部中选任,组员应由熟悉党务、教学、学生、科技、财务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要求深入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审查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方案;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情况,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整理本组巡察资料,送巡察办存档;
(六)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开展巡察“回头看”;
(七)对本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扎实,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以及巡察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技能;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七)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培养与发展机制。党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库,注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进行锻炼提高,把巡察工作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的对象是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紧扣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治巡视巡察工作新要求,以政治巡察为重点,聚焦“四个落实”,重点检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看是否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看是否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看党的核心作用是否发挥,在谋划发展、推动工作,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师生工作扎实有效;看是否落实学校中心重点任务,是否在执行学校决策部署上存在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二)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看是否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是否存在慵懒懈怠不作为、慢作为、消极应付工作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看是否存在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存在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看重点部位、关键领域、重要环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三)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看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正常;看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看基层党组织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看是否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看是否存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不团结等方面的问题。
(四)在存在问题整改方面,看是否切实承担起整改责任、认真落实整改反馈意见建议、取得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
(五)领导小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常规巡察。主要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巡察。
(二)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信访较多、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等开展巡察。
第十五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民主测评。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走访调研。到被巡察单位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列席会议。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等;
(八)召开座谈会。根据需要,召开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座谈会了解情况;
(九)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巡察工作前,巡察办组织巡察组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后,共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3周左右,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三)巡察汇报。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及被巡察单位人员代表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认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于巡察反馈后2个月内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六)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党委组织部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办理情况于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反馈巡察办。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立卷归档。巡察反馈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被巡察单位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察结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巡察标本兼治功能。将巡察结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处级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弯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漏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其他干扰、影响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工程大党字〔2019〕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