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干部的选聘、培养、考核和管理,增强巡察工作力量,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陕西省委《关于推进陕西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秉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察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学校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巡察工作质量。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注重教育培养、切实关心爱护。学校党委选优配强巡察干部,抽调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发挥巡察熔炉作用,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巡察干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不适合参加巡察工作的干部及时调整。
(三)巡察干部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巡察干部的队伍建设管理按照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执行,兼职巡察干部的队伍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人员库,由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专员库组成。巡察工作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和巡察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巡察工作人员库人选资格。
二、选聘与职责
(四)巡察组组长库组成人员主要从学校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曾担任过正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干部中推荐选聘;巡察专员库组成人员主要从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的处科级干部中推荐选聘。
(五)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做好巡察工作人员库组成人员的推荐选聘,并报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六)巡察工作人员库的选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
2.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4.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5.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以及巡察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技能;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7.巡察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曾担任过正处级领导干部、退居二线且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的干部优先选聘;从事过党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信访、人事、国资工作或参加过巡视、巡察工作的干部,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选聘;优秀的财务、审计等业务型在岗人员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基础上,政治面貌可以不是中共党员,在开展巡察工作时以其熟悉的业务型工作为主。
(七)巡察工作人员库组成人员的产生和选聘:
1.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提出所需巡察干部数量及推荐要求;
2.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向党委巡察办推荐巡察干部;
3.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巡察办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征求推荐人员的党风廉政意见,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进入巡察组组长库或巡察专员库;
4.每轮巡察前,由党委巡察办根据个人经历、专业特长及回避要求等因素,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及巡察专员建议名单,征求党委组织部、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5.党委巡察办正式向巡察组组长、巡察专员所在单位(部门)发抽调函。校党委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及巡察专员实行“一次一授权”,并颁发聘书。
(八)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成果,与党委巡察办沟通重要情况;
2.组织起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对移交转办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进行审核把关;
3.受领导小组委托,按规定程序向被巡察单位传达中共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巡察动员讲话,反馈巡察意见等;
4.负责对组内其他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包括思想政治和日常教育,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出具工作鉴定意见,以及对执行有关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执行组务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组务会,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巡察专员参加,组务会专项研究重要敏感问题时,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有关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党委巡察办或领导小组报告。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研究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和措施;
(2)研究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3)对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判,研究处置措施;
(4)讨论研究向领导小组报告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重要事项;
(5)研究组内人员管理有关事项;
(6)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6.负责完成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巡察组副组长的主要职责为:
1.在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协助组长组织安排巡察工作,督促组员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2.协助巡察组组长与党委巡察办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3.协助巡察组组长起草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
4.落实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对底稿的准确性、逻辑性,以及问题判断依据等严格审核把关;
5.配合巡察组组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
6.完成巡察组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巡察组开展“一拖二”“一拖三”巡察时,根据巡察组组长安排,巡察组副组长可牵头承担一个单位的巡察任务。
(十)巡察组联络员主要发挥参谋助手、协助把关和督办保障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拟定巡察组实施方案、起草有关文稿,提示巡察组组长有关巡察工作流程、工作进度完成情况,确保各时间节点的巡察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2.负责与被巡察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需要被巡察单位配合、准备的事项予以商定,以及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等事宜;
3.负责与党委巡察办的常规工作对接,将领导小组通过党委巡察办下达的巡察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及时报告巡察组组长、传达到巡察组,并将跟进巡察组的工作情况、协同联动请示报告等及时报告党委巡察办;
4.负责巡察组组务会及工作日志的记录工作,落实巡察组成员签到请假制度,做好会议安排、办公设备设施配备、交通出行、安全保卫、材料归档等内勤工作;
5.完成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培训与管理
(十一)学校党委建立完善巡察工作人员库干部定期培训机制,将巡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由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实施。
(十二)党委巡察办具体负责巡察工作人员库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在每轮巡察工作开展前,巡察组干部必须接受党委巡察办组织的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通过选派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适时推荐巡察工作人员库的优秀干部参加省委的巡视、省委教育工委的巡察等工作,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三)巡察组要加强巡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巡察干部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十四)巡察组要加强巡察干部的业务知识学习,由巡察组组长结合实际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负责统筹组织好组内巡察干部认真学习研讨巡察工作相关业务,切实提升业务能力。
(十五)各推荐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符合条件、热心巡察工作的干部推荐到巡察工作人员库;应当主动加强与党委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应当全力支持选派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十六)巡察工作人员库干部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应当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级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十七)巡察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期间,统一由巡察组组长安排工作、集中办公,主要精力投入到完成巡察各项工作任务。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党委巡察办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开。
(十八)巡察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期间,产生的工作费用由党委巡察办统一承担。
四、考核与奖惩
(十九)每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组长的工作表现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党委巡察办具体实施;巡察组其他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由其所在巡察组组长负责考核,并出具工作鉴定意见;党委巡察办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和推荐单位(部门)反馈,将巡察干部的《工作鉴定》归入其个人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和推荐单位(部门)应当将该《工作鉴定》作为其年终考核、奖惩、提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发现的干部,领导小组将向学校考核工作组推荐其年终考核为“优秀”等次,对在巡察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能力特别突出的干部,领导小组将积极向学校党委推荐重用或提拔任用。
(二十)巡察干部的工作表现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巡察组组长对巡察情况负主要责任,巡察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对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不如实报告巡察中发现问题的巡察干部,应当取消其巡察工作人员库人员资格,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